1.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球墨铸铁、灰铸铁、共晶石墨铸铁水平连续铸造型材(以下简称铸铁型材)的分类、牌号、技术条件、试验方法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内切圆直径30~120mm的圆型、方矩型、异型铸铁型材。
2.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231—1984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
GB228—19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
GB977—1984 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
GB/T 1348—1988 球墨铸铁件
GB/T 5612—1985 铸铁牌号表示方法
GB7216—1987 灰铸铁金相
GB9439—1988 灰铸铁件
GB9441—1988 球墨铸铁金相检验
3.分类与牌号
3.1分类
按金相组织中石墨形态,将铸铁型材分为球墨铸铁型材、灰铸铁型材和共晶石墨铸铁型材(以下分别简称球铁型材、灰铁型材、共晶铁型材)。
3.2牌号
本标准的牌号表示方法符合GB/T 5612—1985的规定。对于球铁型材,根据直径或断面内切圆直径50~150mm的型材,本体取样制得试棒的抗拉强度和
沈阳元众铸铁型材制造有限公司2001—04—12发布 2001—04—12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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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率,将其分为表1所列的4个牌号。对于灰铁型材、共晶铁型材根据直径或断面内切圆直径30mm型材本体所制取试棒抗拉强度,将灰铁型材分为表2中所列的3个牌号,将共晶铁型材分为表3中所列的3个牌号。
未列入本标准的GB/T 1348中的其余球铁牌号以及等温淬火球铁(ADI)可在本标准中选取适当牌号,经热处理后获得。
表一、表二、表三
4.技术条件
4.1化学成分
铸铁型材的化学成分一般由供方决定,而且不作为验收依据,当需方有特殊要求时,由供需双方在定货协议中商定。
4.2机械性能
4.2.1铸铁型材本体取样加工成拉力试棒测定拉伸性能。铸铁型材直径或断面内切圆直径≤45mm者,测定机械性能的试棒取自其中心部位;>45mm者,取自D/4处(D指铸铁型材直径或方矩型材对角线)。
4.2.2球铁型材的机械性能以抗拉强度和延伸率两个指标作为验收依据。灰铁型材和共晶铁型材以抗拉强度作为验收依据。
4.2.3对硬度有要求时,经供需双方商定,可作为验收依据。检验部位和验收依据应在定货协议中商定。
4.3金相组织
如需方要求检验金相组织时,检验部位和验收依据应在定货协议中商定。
4.4外观质量和尺寸公差
4.4.1断面尺寸公差、去除缺陷的切削深度、不平直度应符合表4规定。
表四
4.4.2型材表面平整光洁,不允许有超过表4规定去除缺陷切削深度的夹渣、冷隔、夹皮、裂纹缺陷,表面凸起的铸痕应在断面尺寸公差的允许范围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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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.3型材供货长度尺寸公差为1000 mm,2000 mm,3000 mm。需方如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在订货协议中商定。
5.试验方法
5.1 抗拉试样,球铁型材按 GB/T 1348的规定执行,灰铸铁和共晶铁型材按
GB9439 的规定执行。
5.2拉力试验按GB228、GB7216的规定执行。
5.3金相检验按GB9441、GB7216的规定执行。
5.4硬度试验按GB/T231的规定执行。
5.5铸铁如果以铸态供货时,经需方同意,供方可将型材进行热处理后重新试验。
6.检验规则
6.1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6.2组批
在生产稳定的条件下,连续生产同一规格(尺寸、牌号)铸铁型材时以一次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量。
6.3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2.2条,每批中至少抽取一根进行检验。
6.4型式检验
6.4.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一章的全部项目。
6.4.2型式检验项目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根。
6.4.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的试验定型时;
b)正式生产后,当材料配方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c)长期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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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5判定规则
检验中若出现不合格项时,则加倍抽取样品,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,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。若因热处理不当造成不合格时,允许再次热处理,但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。
7.标志、质量证明书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型材出厂时应有明显标志,标明以下内容:
a)生产厂;
b)产品名称、型号;
c)生产日期、批号、数量;
d)检验员代号。
7.2质量证明书应具有如下内容:
a)制造厂名或商标;
b)订货合同号;
c)材质牌号;
d)各项检验结果;
e)产品标准号。
7.3型材是否包装及包装方法由共需双方商定。
7.4运输和贮存
型材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订货协议的规定。 |